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

臉書貼文屬於言論自由範圍嗎?

臉書沙灣屬於言論自由範圍圍嗎?
圖片來源:flickr.com/photos/spencereholtaway
美國的言論自由之爭,不一定會帶來受人喜歡的看板人物。知識份子以第一修正案,保護散發反戰傳單、出版社會主義小手冊之權的時代,早已過去了。


最近數十年,言論自由的界限之爭,大多出自種族歧視者、反閃族主義者、色情圖象業者等等。
最近一位言論自由戰士,也讓前述人物有些相形失色。本週一,最高法院接受伊隆尼斯(Anthony Elonis)上訴,挑戰2011年的法院判決;當時,陪審團認定他在Facebook的貼文為「真實威脅」,不受言論自由保護。伊隆尼斯的其中一篇貼文寫道:「要是我當時知道我現知道的事……我會用枕頭悶死你,把你的屍體丟到後座、棄置在蟾蜍溪,讓它看起來像是個姦殺案。」
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,是為了帶動民主自治所需的辯論和討論,讓法律或官員試圖打壓的異議份子有個避風港;因此,實在很難想像美國建國者,能在伊隆尼斯的貼文中看出什麼價值。伊隆尼斯的妻子也當然不支持這種個人表達;她在2010年申請保護令,促使伊隆尼斯發表更多貼文,最終導致刑事罪名定罪和44個月刑期。
內容引用來源:http://www.cw.com.tw/article/article.action?id=5062818
出處:天下雜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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